五、沈阳市公安局指挥中心(警务公开科)全面组织实施依申请公开警务信息工作的开展,并负责对动态运行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指导、协调。市局相关部门为依申请公开警务信息工作的受理部门(由各单位警务公开部门具体办理),代表沈阳市公安局受理相关依申请公开警务信息事项,是办理依申请公开警务信息事务的责任部门。
当受理部门发生争议时,由市局指挥中心(警务公开科)负责确定受理部门。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沈阳市公安局申请获取警务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部门代为填写警务信息公开申请。
警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警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警务信息的形式要求。
七、对申请公开的警务信息,受理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警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沈阳市公安局公开或者该警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八、沈阳市公安局依申请公开的警务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受理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九、沈阳市公安局依申请公开的警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受理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警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十、受理部门收到警务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受理部门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受理部门主管警务公开工作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警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部门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15个工作日内。
十一、申请提供警务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出示有效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受理部门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警务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沈阳市公安局相关受理部门予以更正。相关受理部门无权更正时,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沈阳市公安局有关部门,并告知申请人。
十二、受理部门依申请公开警务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十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四、本制度由市局指挥中心(警务公开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