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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新规解读
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新规解读
生成时间:2016.12.6 本页访问量:

为进一步深化“进企业、送服务、保稳定、促发展”活动,全力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沈阳市公安局从创新发展服务便民的角度出发,全面升级完善身份证办理系统,努力实现“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自2016年11月1日正式启动异地身份证受理工作。为便在我市经商、办企、务工、就学等外人员办理身份证,现就我市办理异地身份证有关规定说明如下:

申领人可自愿选择我市现有的办证大厅(每个区、县设一个办证大厅)申领身份证,实现“就近办理、全市通办”,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领取新证异地办证不能办理临时身份证。

一、受理范围:

目前由于技术限制,户籍在以下8个地区人员不能在沈办理异地身份证除此之外,其他省市人员可在沈办理

1、内蒙古自治区      全区

2、广西壮族自治区    全区

3、西藏自治区        全区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全区

5、吉林省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6、黑龙江省的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7、四川省的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甘孜藏族自治州、凉山彝族自治州。

8、青海省的黄南藏族自治州、海南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玉树藏族自治州。

二、申领异地身份证所需材料:

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均需要申请人本人到受理窗口现场办理。

所需材料:提供本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居住证》未下发的提供《居住证领取凭证》),或我市院校颁发的《学生证》申请到期换领证件的除提供以上相应材料外,还需提供原居民身份证。

三、收费标准

与我市居民办理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相同有效期满换领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丢失补领、损坏换领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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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沈阳市公安局  维护运营:沈阳市公安局指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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